煤矿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为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加强爆炸物品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不良现象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337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
(二)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炸物品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数量不符时,应当立即向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快速查明原因,进行处置。
(三)在贮存、领退过程当中发现爆炸物品丢失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保护好现场,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同时,应当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当中丢失的,应做如下处置:
1.在运送过程当中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押运员立即向煤矿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丢失情况,由矿长(或主要负责人)组织人员立即追查丢失的爆炸物品,直至找回为止。
2.在井下作业场所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负责使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工立即向班(组)长和带班矿领导报告,同时电话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汇报到矿长(或主要负责人);井下作业场所要立即停止生产,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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