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
2009-4-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
》及其(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