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新商所)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的交收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新商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仓库是指由新商所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二章 货物入库流程
第四条 交易货物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商品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产地、产品加工厂、品级、重量、批次、件数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须在合理的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商品入库申请单》中确定的仓库发货。
2.商品运抵仓库后,仓库按新商所有关规定对所到货物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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