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细则
马鞍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召开、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她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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