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派人员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多赢局面的形成,加强公司对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派人员是指:
(一)编制内: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政府部门或下属企业的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常驻
是指驻在
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二)编制外:公司派驻到出资公司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原则上派驻时间为三年,如有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条 外派人员代表公司形象、传递公司文化,在公司与派入单位之间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其中外派到政府部门的人员应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促进相互资源及信息的充分利用与共享,不断推进公司业务在派入单位的开展;外派到下属公司的人员应本着立足于完成派入单位本职岗位工作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强化相互资源及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不断提升公司系统的管理水平;外派到出资公司的人员应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全面完成派入岗位的工作职责.
(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