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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
指引正文附件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预见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所有表内外业务。
(二)审慎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保障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规模及期限结构变化方面的预测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
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表内外各项业务发展。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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