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工操作章程
1.自救器工负责管辖范围以内
自救器的收发、保管、检查和维修。
2.收发自救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检查,放回至原处
。3.自救器由矿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对号发放。
4.对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帐、登卡,即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者的姓名、开启原因,使用效果等。
5.对使用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未使用过的自救器,存放时间长达
5年以上的,也应予以报废。
6.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自救器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库房中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他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
7.交接班时,要把自救器使用情况、损坏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帐、卡、物必须相符。
8.各矿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由自救器工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和称重(仅指过滤式自救器)进行验收,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当及时
与厂家联系退换。
9.过滤式自救器的称重检查应使用经过校正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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