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
对于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他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应急管理部《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
“源长制”公示制度,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通知》提出,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
“管控大风险、防范大事故
”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首要任务,在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全面实施
“源长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总源长,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
“源长制”作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
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加强安排
和检查,确保
“源长制”落实到位。
根据《通知》,作为总源长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源长可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区域划分等实际,设置分源长。总源长和分源长统称源长,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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