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灯安全操作章程
1、厂内照明应当由
变电所、配电室供给,照明电源应独立配置,应与生产用电设备电源、仪表电源分开。
2、灯头对地距离应不小于如下规定
:室外3米,生产车间
2.5米,一般室内
2米,在危险场所灯具的安装高度在
2.2米,在无繁殖出点措施的局部照明及各种场所的手提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
36V。3、螺口灯头应采用具备
安全护罩的胶木灯头,接线应当正确
。4、密闭式电灯及
150瓦以上的灯泡应采用瓷灯头,不准使用胶木灯头,灯头不能有开关和插座。
5、采用36V或12V照明,变压器一次侧应采用护套的三芯软线,长度一般不得超过
2米,对于移动范围不大的局部照明,二次侧应采用
0.75m
㎡以上的软铜管,对于范围移动大的行灯,二次侧应须采用有护套的软线,行灯应有完整的保护网。
6、用于室外的路灯及露天壁灯均应单独装设保险器。
7、可转的照明器具的导向应用移动(耐磨)电缆,禁止使用线头代替插头直接插入插座内。
8、灯具、日光灯的整流器等发热设备的安装,应离开可燃液体,整流器
应装载明显易检测、修理
的地方,不准设于顶棚内。
9、灯具安装要牢固可靠,室外灯具安装除要考虑承受本身重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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