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三提示”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
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及广大消费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依据
有关消防法规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本项规定
所指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夜总会、舞厅、卡拉
OK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
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将消防安全
“三提示”纳入日常性工作
内容和员工考评机制,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常抓不懈。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保障开展消防安全
“三提示”所必须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上岗之前
培训、提示标语的设计和制作、视频播放载体(如
LED屏、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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