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规定
1根据本公司生产特点,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实际防火规范》(
GBJ16-8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实际规范》(
BG52022-05
92),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2022-05
/1999
版)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发火灾
、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当设置
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顶在该气体爆炸下限
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在气体爆炸下限的
50%以下。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易爆
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
防止易燃易爆
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6因反应物料爆炸性反应,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发火灾
,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当设置
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和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