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运作,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行使职权,履行公司出资人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督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公司)。
公司应参照本规程对其授权经营、监管或者托管范围内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选聘、管理和监督由经理(总裁)和副经理(副总裁)等人员组成的经理班子。
董事会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的产生和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向市国资委负责。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市国资委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规模较大公司的董事会可以由七至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他公司的董事会可以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七条 市国资委以委派和批准方式聘用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应包括出资人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出资人代表由市国资委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市国资委批准成为董事会成员。
第八条 专职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委派或者选聘和管理的、在企业运作某一方面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或者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的公司董事。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公司聘用成为职工代表董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聘用的,在市国资委改聘前,原董事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执行董事职权和履行董事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总裁)。
公司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经理(总裁)和副经理(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章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以及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必须报市国资委决定。
应由公司报市国资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先对该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审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的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投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产权(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市国资委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设董事长一人,由市国资委委派。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规模较大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加设副董事长。
第十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稳健,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市国资委的授权,将公司投资、担保、资产处置、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政策制定等职权明确而有限地授予一位或者多位董事(包括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事项:
(一)签署或者授权签署公司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签署由董事会聘任人员的聘任书;
(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经理(总裁)关于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利益;
(四)指导处理公司对外事务和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业务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聘用董事会秘书一名,可以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也可以由公司副经理(副总裁)以上人员兼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准,做好公司的信息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作为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机构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确保公司准备和递交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四)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管理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管理的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协助董事和经理(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切实执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
(六)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董事和经理(总裁)履行诚信义务的调查;
(七)确保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完整的记录和文件,保障有权机构和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或者查阅相关记录和文件;
(八)行使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等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制定有关董事会秘书工作的制度,做好信息管理等工作。相关制度作为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可要求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或者通过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要求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决策所需的资料。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应向董事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方便董事会决策。
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要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