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各在建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动火管理办法:(消防法
21条:禁止在具备
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事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章程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备
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章程
。)项目分部应当严格
执行三级动火审批,
期满后应重新申请,否则视为无申请动火。动火区域是安全员重点巡视区域。动火范围为主要是电、
气焊作业、防水作业,其他工程项目必须的明火作业。
范围申请时间
申请人申请材料
批准人最长批准时间
一级动火
①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等禁火区域;
②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③比较密封的室内内、地下室内等场所;
④现场堆有大量可燃、易爆物质的场所。
提前一周
项目负责
人①动火申请审批表;
②动火安全技术方案;
③电焊工证件复印件
质安部(单位中标质安科)
一天二级动火
①在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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