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规范监事会的运作和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督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公司)。
公司应参照本规程对其授权经营、监管或托管范围内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但不得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董事、由经理(总裁)和副经理(副总裁)等人员组成的经理班子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的产生和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以委派和批准方式向公司委派监事。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选聘委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经市国资委批准成为职工代表监事。
第六条 董事、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副主席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或由市国资委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聘用的,在市国资委改聘前,原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行使监事职权和履行监事义务。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国资委的制度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实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公司的预算执行、利润分配、经营者年薪、股权变动、国有权益保障、保值增值等情况;
(四)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监督公司融资、投资、担保、转让、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经理班子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一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对董事、经理班子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班子人员履行职责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尤其是专职监事发表的专门意见;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和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董事、经理班子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也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应当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