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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规程  关闭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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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规范监事会的运作和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督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公司)。
  公司应参照本规程对其授权经营、监管或托管范围内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但不得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董事、由经理(总裁)和副经理(副总裁)等人员组成的经理班子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的产生和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以委派和批准方式向公司委派监事。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选聘委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经市国资委批准成为职工代表监事。
  第六条 董事、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副主席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或由市国资委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聘用的,在市国资委改聘前,原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行使监事职权和履行监事义务。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国资委的制度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实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公司的预算执行、利润分配、经营者年薪、股权变动、国有权益保障、保值增值等情况;
  (四)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监督公司融资、投资、担保、转让、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经理班子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一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对董事、经理班子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班子人员履行职责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尤其是专职监事发表的专门意见;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和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董事、经理班子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也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应当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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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 监事会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市公司治理 监事会 国有企业 规程

沙发
chinaful 发表于 2007-3-31 10:2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四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包括半年度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召开)、年末工作总结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召开)和年度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召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专职监事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均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可由监事会提请市国资委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规程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 日以前通知。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报或邮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主席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确定议程。
  当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指定的监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监事会对每个议案逐项进行审议。
  监事会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董事、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内部和外部的财务或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所议事项必须经与会的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定形成监事会决议。讨论而不作决定的,应形成监事会纪要。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过程做详细的会议记录,作为监事会决议的书面证明材料之一。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监事会妥善保存于公司住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指定专人记录和整理监事会所议事项,每次会议的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监事须保守工作秘密,违者须承担相应责任,但监事遵守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除外。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向董事会、市国资委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案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市属企业监事会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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