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丢车该谁赔?
停车场的机动车辆被盗问题,已经成为物业管理行业的一大公害,成为阻碍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滞后,在机动车辆被盗后的赔偿责任追究中,往往使众多的物业管理公司陷入不公平的索赔纠纷之中。
物业管理条例冲突现行法规
深圳物业管理发展较为成熟,在法规制定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从停车场的管理成本来看,每次5元的收费,至多只能保管价值10万元的车辆。如果再加上保管责任,那么充其量只能保管三轮摩托车。要以这5元钱来保管价值100多万元的奔驰或宝马,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所以目前深圳的5元收费,只能是停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但是,不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承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停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只核发停车场车辆保管的工商营业执照;就连税务部门所印制的发票,也只有车辆保管发票,而没有停车位有偿占用发票;至于法院更是不承认停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广东省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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