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
、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的八项要求,为了维护
施工现场正常的治安秩序,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
“预防为主,确保重点,及时打击,保障安全
”的方针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及《浙建二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订立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进入项目部施工的我单位员工
和联营队伍。
二、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经理室治安、消防、交通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把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到日常性工作
范围,并落实各项职责。
三、凡扰乱
正常的施工现场秩序,其行为够不上犯罪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按本制度处罚执行。
四、有以下
违反、扰乱施工现场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见第五条规定):
1.有拒绝妨碍值班人员查询、查验物品行为的。
2.偷窃价值较少的工程材料、设备,无产生严重后果的。
3.偷窃少量废旧、边角料等材料的。
4.轻微损坏机械设备的。
5.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妨碍施工进度的。
6.提供利用交通工具,偷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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