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工程,包括办公楼建筑、宾馆建筑、商业建筑(商场、超市)、文化建筑(文体、娱乐)等的安全防范工程。
2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
,应根据具体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建筑物的建设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及系统配置。
3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
,根据其安全管理要求、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
4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系统的组建模式、系统构成、系统功能以及各子系统的设计,应当执行
本规范第
3章的相关规定。
5设防区域和部位的选择宜符合下述规定
:1周界:建筑物单体、建筑物群体外层周界、楼外广场、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
2出入口:建筑物、建筑物群周界出入口、
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办公室门、建筑物内或
/和楼群间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入口等。
3通道: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内各楼层内部通道、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
4公共区域:会客厅、商务中心、购物中心、会议厅、酒吧、咖啡座、功能转换层、避难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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