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科学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市、区,应依据本办法对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具体指标、要求和方法见附件。
第五条海绵城市绩效评价实行两级考核机制
一是市级人民政府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成绩纳入干部年度目标考核的机制,由市委督查办等部门联合进行考核。
二是规划部门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内容;住
建部门对相应的施工图进行审查;竣工验收时对海绵城市建设实行同
步验收;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的考核结果,实行按效果付费制度。
第六条
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城市,将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