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实行
“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
”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代表国家政府对水利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当中
进行的质量监督管理,其具备
强制性、指令性和权威性,与其他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本质的区别。质量监督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颁布以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1、质量监督机构的定性问题
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普遍存在定性不清的问题,黄河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存在的不足
更为突出,个别没有固定独立的办公用房,没有专职监督人员,造成监督工作工作不到位、积极性、兴趣
不高等现象,对有效进行质量监督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失去政府监督的权限和责任,严重的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独立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明确指出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说明质量监督是政府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质量监督机构是具备
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尽快明确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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