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四、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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