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
章程》条文修订对照表
注:阴影
局部表示新增内容 双删除线表示删除内容
修订版修订版现行版本
第二条能源中心系依照《公司法》、《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
方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具有期货市场自律管理职能的法人。
能源中心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信息技 术
共同发起设立。
能源中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53
亿元,总股 本分为等额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上海期 货交易所出资人民币
99务4亿元,出资
认购股份
比例为99%,上海期货信息技术
出资人民 币
1亿初限存元,出资认购股卷比例为
1%。第二条能源中心系依照《公司法》、《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
方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具有期货市场自律管理职能的法人。
能源中心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信息技 术
共同发起设立。
能源中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亿元,总股本 分为等额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上海期货 交易所出资人民币
49.5
亿元,认购股份比例为
99%,上海期货信息技术
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认购股份比例为
1%。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