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 根据 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水利
工程建设
活动的单位(包括
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
设计文件
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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