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范围
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属于安全监察范围的压力管道是具备下述条件
之一的压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
1)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的介质,不论压力,温度及状态;
2)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介质,不论压力、温度及状态;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的气(汽)体、液化气体介质,未规定性质及温度,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规定不属于监察范围的除外。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 MPa
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或最高工作温度大于
、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规定以下四类管道不属于监察范围:
a)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b)军事装备,交通工具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c)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的气体,公称直径小于
150mm
且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 MPa
的管道。
这里,所谓压力管道所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定
义是:a)附属设施主要指用于压力管道的管道用设备、支吊架、阴极保护装置等。
b)安全保护装置主要指超温、超压控制装置和报警装置等。
注:最近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中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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