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电力与控制技术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保证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期限,提高使用率和使用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省教育厅教高[2000]794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维修工作的组织
1.维修工作由设备处下设的维修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维修中心不设固定编制,凡我校有设备维修专长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经设备处审查认可后均可作为维修中心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承担一定的维修任务。
3.为了确保维修质量,提高维修水平,维修中心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有关专家参与,逐步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的维修网络。
二、维修范围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型生活、行政办公设备(如锅炉、电梯等)。原则上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和维修中心与厂家联系,进行保修或维修。
2.维修中心原则上只进行价值25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生活、行政办公设备的维修。
3.原购价值在250元以下或院、系、部、处有能力维修的设备,由院、系、部、处组织技术力量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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