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安全设施三同时概念的局限性及改善
设想在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见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其中,《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的具体规定,显然,从大安全角度,职业病防护设施也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安全设施
”的一个组成部分。安全设施
“三同时”制度在我国已有三十五年历史,早在《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前,安全设施
“三同时”管理已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即
“安全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毫无疑问,这一事前监管模式,为新、改、
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随着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系统安全工程理论已被人们普遍接受,事实上,将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员工素质等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系统考虑,就会对整套生产装置的安全可靠性形成更系统、更全面的评价,以此为基础提出的对策措施,必定能更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更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安全生产法》实施近十年来,安全设施
“三同时”制度得到了有力的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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