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重罚
近日翻阅一本同业杂志,被它卷首语的大字标题吸引住了:
“罚得太轻,杀得太少
”!文章讲的是环境污染方面的事情。关于罚,文章写道:要整治须用重典。对污染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在经济上罚他个倾家荡产。关于杀,文章写道:污染环境就是图财害命。在刑事责任上,要
“杀人偿命
”,不上死刑不足以震撼那些
“惟利是图
”的恶人。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也是同一个道理。据媒体报道,在对山西吕梁地区孟南庄今年
“3·22”
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处理中,对孟南庄煤矿罚款
2118.58
万元人民币。据悉,这是中国近几年来对发生矿难事故单位处罚最重的一起
。对这起重罚,人们看法不一。有些人认为,从以往的
行政、刑事处分转变为还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重罚是提高煤矿业主安全意识的有效办法。也有些人认为,重罚有点
“惩办主义
”味道。更有人明确认为,此次给予孟南庄的重罚,对制止非法开采、事故多发会起一定作用,但不会起根本作用,因为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是各级政府依法办事,让懂行的人管煤矿。不论人们持何种看法,重罚对于遏制事故多发能起一定作用,积极效果是主要的,对这一点大概无人否认。既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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