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
仲裁法司法解释于
2005
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75
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9月8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仲
裁法司法解释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
如下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
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
)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
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
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
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
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
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
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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