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确保工程达到优良标准,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加强现场质量管理,预防质量问题发生,实现质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1.2条.本条例依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结合生产实际,本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制定。
第1.3条.本条例只适用于
振业城项目
的质量控制。
质量工作程序
第2.1条.项目部设专职质检员在项目经理及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是质量工作管理、监督的责任人、执行人;各施工队必须有专职质检员,负责各自施工内容内的质量检查工作,是各队质量工作的责任人、执行人。
第2.2条.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技术科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施工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并提出质量量化标准。
第2.3条.隐蔽验收后,经项目部质检员通知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2.4条.任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后,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先由班组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各栋号质检员申请复检,再由专职质检员检查,最后由专职质检员向项目监理部门报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经验收不合格的工序,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停工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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