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机电(供电)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
矿井井下供电管理,确保井下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运转
可靠,杜绝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
,确保井下安全有序生产
,特制订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责范围
第1条机电队是本
矿安全供电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矿井机电调度,供电管理,机电、运输、筛选专业技术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设备检测、修理
、机电设备安装设计等业务工作。
第2条采掘工区分管机电的副区长(技术员)、机电大班长、通风瓦斯监测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第3条井下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专岗人员
,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以内
的供电线路、电气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工作。
第4条凡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必须经
机电队专职验收人员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具备入井防爆合格证的要求方能入井使用。
第5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各种停送电手续;电气维修人员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工作票制度,禁止在瓦斯超限区域(超过
1%)内进行检测、修理
作业。第6条井下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必须要有正规设计;并按设计安装施工;电缆吊挂符合标准,所有安装完毕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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