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人员,为教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
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
对教育领域的国家
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管理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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