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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即“共识”,表现为平等的人与人之间自愿产生的合作关系,而非对抗关系。<br>
“合理”必须具备2个人以上的共识,类似于物理学的“合力”,当2股力互相合作时力量倍增1+1=2,当2股力互相对抗时力量抵消1-1=0。<br>
奴隶主强迫奴隶服从自己的个人主观时,并非形成合作关系,而是形成“奴役与被奴役”关系,双方的主观也并没有形成合作“共识”,因为奴隶的主观并非自愿。<br>
所以,“奴役与被奴役”的【存在】并不合理,奴隶主单方面说合理,那只能是强词夺理。<br>
合理的存在只能双方平等,原则上指合于天理,实际上只能合于“多数形式”的常情常理,而非合于奴隶主的独栽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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