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
“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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