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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深推进的时代背景下,信用已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核心基础要素。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存在"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行为(俗称"老赖"),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与社会信用环境。为规范此类行为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体系化建设的开端。
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与上述定义有所不同的是:
官方定义上——失信被执行人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时间区间
按公布时间:2013-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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