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
从日本引进到中国。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 or 荷兰)←罗马市民法
1902 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
纂民法总则、 物权及债权编, 于 1911 年完成 《大清民律草案》 ,但未及颁布, 清政府灭亡。 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 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 至 1930 年底, 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
共 5 编 29 章 1225 条。
新中国成立后, 自 1954 年开始至 1982 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 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
因而未能颁布。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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