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
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
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
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出资者:
,金额:
。在本单位依法登记后,成为本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由本单位独立支配。该资金属于社会捐赠资金,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出资后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盈余不得分红,不能进行出资转让。本单位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本单位依法注销的,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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