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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国有企业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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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作者:刘永佶
国有企业职工是指除经营者之外在国有企业就业的全体劳动者,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国有企业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明确规定并保证企业职工的权利,使之尽其义务,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基本。 国有企业的职工,与私人企业的职工不一样,不是将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出卖给企业,而是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加入国有企业,其劳动力的占有权归行使占有权的国家机构,该机构又将职工的劳动力使用权以契约形式按时间交给经营者指挥,在其统一支配下从事企业的生产、销售、管理等各方面的活动。 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效益,说到底,取决于其职工的素质技能及其发挥程度。经营者的作用,在于如何组织、协调职工的素质技能以有效地利用资源,这是外在的形式。这些外在的形式,又必须通过职工自身的主动性才能表现出来,或者说,经营者的组织、协调作用,只是职工素质技能发挥与提高的外部条件,其内因则在于职工本人的主动性,而职工的主动性,必须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制保证,才能体现并作用于其从事的生产、销售、管理各方面的活动上。 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明确劳动者是经济的主体,而非“资源”。这不仅体现于劳动者对其劳动力和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对占有权的支配上,也要体现于他们在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上。 这并不等于说,由于劳动者是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体,他在企业中就以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甚至可以支配经营者,或不服从经营者的指挥。 国有企业并不是本企业国民的企业,它与集体或合作企业的区别也在这里。国有企业职工是以其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到国有企业就业的,这与在私有企业的就业有相同之处。不同之处在于,在私有企业的就业,是出卖劳动力的使用权,因而也就丧失了其经济主体的地位。在国有企业的就业,是将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合于行使占有权的机构,再由占有权派生出经营权。经营权实则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占有权的转化形式。劳动者是以劳动力的使用权参与国有企业的生产、销售、管理活动的,因此,他们应当服从经营者的指挥,并尽其所能完成本职工作。 劳动者的劳动力占有权,集合于行使国有企业占有权的机构,这不仅使他对国有企业具有了明确的义务,也比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多了一份权利。这就是他的劳动力所有权对占有权的制约。因此,国有企业职工是以双重所有权主体的身份(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其他国民只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身份)来选举行使占有权机构的负责人,其选举权和监督权也多于其他国民。此外,他们还应在国有企业收益权和处置权上,有比其他国民更多的权利。进而,国有企业职工有以民主权来组织工会等劳动者的组织,由它来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者个人与行使国有企业占有权的机构签订其就业合同,将其对劳动力的占有权集合于这个机构,进而再由行使占有权的机构安排他到特定企业就业,这同时也就是将其劳动力使用权安排于该企业。企业的经营者再根据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及其发挥程度,与劳动者签订第二份合同,规定其劳动力使用与报酬的各具体事项。劳动者根据这个合同,可以取得其相应的报酬,同时,也要服从经营者的指挥,来尽其在企业活动中应尽的义务。 虽然劳动力的使用权可以由经营者安排,但并不等于劳动者可以任由经营者与生产资料等一起“配置”。劳动者应根据其民主权在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明确其各种权益。经营者只是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主持人,他本人也是在该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的人权和人格是不容侵犯的,经营者在指挥其劳动时,必须充分尊重职工的人权和人格。同时,职工也有义务向经营者和行使占有权的机构提出对企业发展的建议,经营者有义务听取这些建议,以改进经营管理。 职工由其劳动力所有权所派生的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劳动者维护其利益的必要形式。工会或类似的职工组织,依据劳动立法,维护劳动者与行使占有权机构及企业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益。 国有企业职工的权利还包括享受各种保险、福利的权利,这些都应由立法明确规定,并体现于与行使占有权机构和行使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并由执法、司法机构监督实施。 国有企业职工在本企业中的权利,是以他作为劳动力和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主体为前提的。但这并不等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就是该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全国或各层地方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国有企业职工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的就业,是其劳动力使用权的实现,他在企业中的权利,也主要是劳动力使用权。他的劳动力所有权主要体现于与行使占有权机构的关系上,以及相应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监督权上,而不体现于与经营权行使者的关系上。 劳动力使用权及相应的领取报酬,组织工会等权利,是其对劳动力所有权和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具体化,能否保证这些具体权利,关键在于他们能否与其他劳动者联合,统一地发挥所有权对民主权和占有权的作用,也就是使行使占有权的国家机构真正受控于所有权主体,并切实履行其职责,选聘合适的经营者,计划调整国有企业的发展。在这个前提下,国有企业职工的权利才能保证,由此而发动其积极性,认真履行其义务。 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改革,对象不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而是排斥、侵犯职工权利的旧体制。 只有强化国有企业职工的权利,才有国有企业效益的提高和真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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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 刘永佶 资本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 职工 权利 国有企业 义务 刘永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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