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之前
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相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管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情况
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
30日内持相关文件
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锅炉拟
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
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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