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机制
1.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章程规定
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监督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备
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另做他用
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检
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共留底存档
备查。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相应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
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有效防范措施
,保障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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