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申报和确认
2021年01月法制博览探索争鸣
试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顾玲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
江苏扬州225012
摘要: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通常在债务人宣告破产时,债权人的债权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报,从而
加入到破产程序当中。但是当破产的情况出现在保证人身上时,保证债权作为或然债权,是否可以将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确认为破产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关键词:保证人;破产程序;债权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03-0022-03作者简介:顾玲,女,汉族,江苏扬州人,本科,任职于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主攻方向:民商事。
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当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是现实存在的,债权人当然可以申报债权并确认为破产债权。如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当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是否可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法律条文中未对保
证人破产时的担保责任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那么,保证人破产的,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债权,债权又如何确
认,债权人如何能依法维护自身的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