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在《宪政经济学》中有这样的思想:宪法作为一般原则,还包括了人的最自然最初始的权利。在这个权利面前,人为的法律是第二位的。它作为人构成社会所必须的规则,首先要保证人作为个体的权利。因为人之所以要结成社会,是认为他们的境况要比没有社会时更好。如果在加入社会后人的自然权利受到侵犯,还不如退到没有社会的自然状态。因此,无论是多少人,都不可以通过一个法律程序剥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除非后者至少侵犯了别人同样的权利。
由此想到,目前我们国家出现的贫困人员,他们今天生活的不良境遇,是与旧的体制安排和新时期的制度转型分不开的。即我们可以说,这些贫困人员所加入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侵犯或是妨碍了他们自身的发展,所以,国家社会必须对其遭遇给与补偿,否则,国家统治及社会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都会遭到质疑。所以,我们认识清楚贫困的成因不仅仅是贫困者个人的原因之后,就可以肯定的指出,国家社会必须对这种贫困负责,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是国家对公民的应尽义务,而非恩赐甚至施舍!这也表明了摒弃旧的“恩惠论”思想,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价值观念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呵呵,想这个问题有一阵儿了,今天似乎能画出这个圆了,要谢谢布坎南啊!
也肯定还有其他的理论可以支持的,制度经济学有怎样的分析?当今社会,对于社会救济事业,国家责任应然性的依据在哪里?不知各位有什么高见?
还望不吝赐教啊!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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