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进展执行监视的申请
申请人范xx,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xx县物资局职工,现住xx县xx镇供销社门面房。
申请事项:
2、指令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贵院直接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进展审查并依法做出公正处理;
3、在重新审查完毕之前,指令xx县人民法院暂缓对争议房屋的一切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一、 根本领实
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得知情况后,于2004年6月11日向xx县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书》,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停顿对房屋的执行。xx县人民法院于8月 31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展审查,听证会只有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人参加,作为卖房协议书另一方当事人的被执行人郭xx并未参加。
二、具体理由
(一)xx县人民法院查封所涉房屋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查封前xx县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查清房屋权属。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立部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假设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展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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