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限制规定
退休人員限制規定
◎利益迴避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1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公務員服務法第
22-1
條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保守機密
公務員服務法第
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退休再任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7條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停發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條 第1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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