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通判官职简介
编者按:这样看来,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有此一职,中央与州、县的关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挥自如了。
古代通判官职简介
通判,tōngpn,中国古代官职之一。官制始于宋朝时期,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为帮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捕,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缺乏之处。1910年月,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掌握,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郡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指令必需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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