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盖章规定
1、工作票一经登记必须盖章留存(章的几何大小要统一)。
2、“未执行”章加盖范围:工作票登记编号后,由于某种原因该项工作不能照常进行,此时不论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只要双方没有办理签字许可手续,均加盖
“末执行”章,并由许可人在
“未执行”章下部注明原因,并有签名、时间。盖章位置在工作内容栏右下方
(不能出格
)。3、“作废”章加盖范围:(
1)工作票在登记接收后发现票面存在严重错误或在检测、修理过程当中
发现工作严重违章,该工作票加盖
“作废”章。(2)工作票超过值长(调度)批准的有效期而工作负责人未能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办理延期或终结手续,该工作票加盖
“作废”章。(3)由许可人在
“作废”章下部注明原因,并有签名、时间。盖章位置在工作内容栏右下方
(不能出格
)。4、“已执行”章加盖范围:工作全部终结的工作票;已经开工但由于特殊原因该项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的工作票;工作票到期而工作没完的原工作票。盖章位置在工作内容栏右下方
(不能出格
)。5.1检测、修理
工作结束而工作票中安全措施还没有恢复,检测、修理运转
双方只能办理工作验收、工作票签字结束手续,检测、修理
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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