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村口磨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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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保险拒赔官司,要不要请专业保险律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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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口磨刀的 发表于 2025-12-2 16:47:3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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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保险理赔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客户提出这样的疑问:“我的病情非常明确,手术也做了,保险公司明明应该赔付却拒绝赔偿,我能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请律师和不请律师,到底有什么区别?”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通过两个真实案例进行对比分析。两起案件均涉及同一种罕见脑血管疾病——烟雾病(Moyamoya Disease),患者都接受了开颅搭桥手术治疗,也都因“不符合重大疾病定义”被保险公司拒赔。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 一个成功胜诉,获赔50万元 ???? 另一个则败诉,不仅未获赔偿,还需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这其中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就在于——是否聘请了专业的保险拒赔律师介入案件。

案例一:广西周XX案|胜诉!获赔50万元

2021年,广西居民周XX通过支付宝投保了《人保健康鑫享如意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50万元。三年后,她因长期头晕、耳鸣等症状就医,经深圳与北京多家医院诊断,确诊为“烟雾病”。2024年4月,她在北京市某医院接受全麻下的颞浅动脉-大脑中动脉吻合术(即俗称的“搭桥手术”),属于典型的开颅血流重建手术。

术后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所患疾病不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为由拒绝赔付。

作为其代理律师,我提起诉讼,并围绕以下三个核心法律观点展开辩护:

焦点一:重大疾病的认定不应局限于病名是否列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同时,《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时,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我们主张,“重大疾病”并非仅指合同中列出的具体病名清单,而应结合公众普遍认知中的“严重性”与“对生活的影响程度”来判断。烟雾病需实施高风险开颅手术,治疗费用高昂,且严重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能力,完全符合社会大众对于“重疾”的基本理解。

焦点二: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法无效

涉案保险合同将“开颅手术”的赔付范围限定于外伤、肿瘤或脑动脉瘤破裂等特定病因,实质上排除了烟雾病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同类手术。这种限制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予以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在庭审中指出:被告并未在投保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该限制性内容,未设置弹窗确认,亦无语音提示,完整条款需点击多个链接才能查阅。此类隐蔽式操作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条款应属无效。

焦点三:应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规则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我们认为,“开颅手术”本身已代表极高医疗风险,不应再苛求其病因必须属于合同列举的几种情形。否则,等于变相剥夺患者在接受必要治疗后的保障权利。

最终,广西靖西市人民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向周XX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 胜诉关键总结:精准识别隐性免责条款 + 综合引用监管规章与司法解释 + 善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案例二:四川李XX案|败诉!案号:(2015)德民三终字第131号

时间回溯至2015年,四川德阳一名少年李XX曾在2009年为自己投保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5万元。2014年,他因确诊烟雾病,在北京航空总医院两次接受开颅联合血管搭桥手术,累计医疗支出超过12万元。

其母亲代为向中国人寿申请理赔,遭到拒赔,理由是:“烟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29种重大疾病之一”。

该案最终以败诉告终,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为何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方未能有效应对保险公司的抗辩逻辑:

问题一:未能区分“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的法律性质

法院认为,合同中第25条规定的“动脉瘤开颅手术”,仅适用于因动脉瘤引发的开颅情况,而不涵盖由烟雾病引起的同类手术。同时强调:“保险责任范围”不同于“责任免除条款”。若某一疾病根本不在承保目录内,则不涉及“免责”,而是“本就不保”。

这一认定极为关键——如果无法证明争议条款属于“免责性质”,就无法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其无效。

问题二:缺乏专业法律论证支撑

原告诉状中既未引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赔付条件”的规定,也未系统论证保险公司按病因限制赔付是否违背现代医学发展规律。缺乏对行业规范与医学共识的深入分析,导致论证薄弱。

问题三:证据组织不够充分

原告仅提交了病历资料和医疗发票,未能结合诊疗路径、手术方式、临床指南及权威医学意见,构建完整的“重大性”证据链条,难以说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已明确约定了保障范围,投保人签字确认知悉条款内容”,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败诉教训总结:缺乏专业法律框架支持,无法突破保险公司标准化抗辩体系

对比维度 普通当事人自行诉讼 专业律师代理案件
法律依据掌握 通常只知道《保险法》第十七条 能精准引用《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司法解释》及类案判例
条款性质定性 难以区分“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 明确主张限制性条款实为“隐性免责”,争取适用提示说明义务
证据组织能力 仅提交病历、发票等基础材料 结合诊疗路径、手术方式、医学共识,构建“重大性”证据链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面对复杂的保险合同条款与强大的保险公司抗辩机制,是否聘请专业律师,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走向。法律不仅是条文的堆砌,更是策略、逻辑与经验的综合运用。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惧怕你“自己去告”?

原因很简单——他们早已做好万全准备。每家保险公司背后,都配备有专业的法务团队和长期合作的外部律师事务所支持。其应诉策略高度标准化,答辩模板成熟且反复使用,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

  • “所患疾病未在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内”
  • “该情形属于免责条款,无需特别提示或说明”
  • “投保时已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条款’”
  •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这些说法听起来似乎有理有据,但实际上,很多抗辩在专业法律分析下往往站不住脚。然而,若没有律师进行精准拆解与反驳,普通消费者极易在诉讼中陷入被动局面。

举例来说,“投保人点击同意条款”是否就能免除保险公司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明确强调: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保险公司必须主动履行清晰、显著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仅仅依靠一句“用户已阅读”或一个勾选项,不能成为其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而这,正是专业律师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

面对一个拥有庞大法务体系、精密精算模型以及标准化拒赔流程的机构,仅凭朴素的正义感和情感诉求,难以在法庭上赢得胜诉。

你需要的是:

  • 对保险合同结构的深入剖析能力
  • 对监管政策的灵活运用技巧
  • 对司法裁判尺度的精准预判
  • 更重要的是——一名敢于较真、愿意与保险公司正面交锋的专业律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并不主动援引银保监会的具体规定,而是更多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来审查保险公司的合规漏洞。而具备经验的律师,则能熟练运用这些规则,在诉前通过类案检索、上级法院判例分析及法官思维逻辑研判,提前布局诉讼策略,掌握裁判动向。

作为一名处理保险拒赔案件的执业律师,我的目标从来不是单纯地“帮客户打赢官司”。我所做的,是尽力让那份本应兑现的保障承诺,不至于最终沦为一纸空文。

人们购买保险,从不是为了走上法庭。

但我们选择打这场官司,是为了让未来的投保人,不再重演今天的无奈与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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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disease 最高人民法院 规范性文件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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