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9584_cdabig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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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律师何帆:重疾险拒赔“硬脑膜下血肿手术”怎么办?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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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4_cdabigdata 发表于 2025-12-3 15:24:15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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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3年6月,张先生因一次轻微跌倒后突发剧烈头痛,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确诊为“右侧额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并已出现脑疝征兆,病情危急。医生立即安排全麻下急诊手术,先后实施了“右侧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及“去颅骨骨瓣减压术”。术后住院近一个月,医疗费用超过十万元。

此前两年,张先生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5万元,保障范围明确包含“颅脑手术”。他认为自己接受了开颅类手术,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情形,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一个多月后,他并未收到赔偿金,而是收到了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肺结节病史”以及“本次手术不属于保障范围内的颅脑手术”为由拒绝赔付,并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张先生感到困惑:明明做了开颅手术,为何不被视为“重大疾病”?

此类情况并非个例。近年来,不少患者在因“硬脑膜下血肿”接受手术后遭遇重疾险拒赔的现象屡见不鲜。表面上看是条款理解存在分歧,实则背后隐藏着保险格式条款设计、现代医学发展与法律解释之间的深层冲突。

作为一名曾担任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上百起保险纠纷案件,且长期担任多家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我对这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行业内部视角。接下来,我将从法律、医学和保险逻辑三个维度,深入剖析此类拒赔事件背后的真相。

二、保险合同中如何界定“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我们先来看张先生所持保单中关于该项疾病的条款内容: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血肿,实际接受了头部开颅或钻孔手术。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初看之下,该条款似乎清晰明了:只要是因为外伤引起的血肿,并实施了开颅或钻孔手术,就应获得赔付。但问题恰恰出在这看似简单的表述上。

首先,该条款将适用条件限定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血肿”。这意味着,若血肿是由高血压性脑出血、动脉瘤破裂或烟雾病等非意外因素引发,即便进行了开颅手术,也可能被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而在现实中,许多患者难以准确判断血肿成因是否完全属于“意外”,保险公司却常以此作为免责依据,引发争议。

其次,“开颅或钻孔手术”这一术语看似涵盖广泛,但在实际核赔过程中常被狭义解释。例如,一些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指引中规定,“钻孔手术”仅指单一小孔引流术。如果患者接受的是去骨瓣减压、大面积血肿清除等更复杂的操作,则可能被认为“超出钻孔范畴”,从而被认定不符合条款描述的情形。

更有甚者,部分公司在条款中进一步设置限制性解释,如注明“不包括去骨瓣减压术”或“仅限于非外伤性良性肿瘤所致手术除外”,形成所谓的“隐性免责条款”。

这引出了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当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如何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换言之,普通公众看到“开颅手术”一词,第一反应通常是打开颅骨、切开硬脑膜并对脑组织进行干预——这符合社会大众对“重大疾病手术”的普遍认知。若保险公司试图借助专业医学分类(如区分“大骨窗”与“小骨窗”、“去骨瓣”与“钻孔”)来否定其属于保障范围,则必须承担更高的说明义务和举证责任。

在我担任法官期间曾审理过类似案例:一名儿童因烟雾病接受联合血管搭桥术,保险公司以其手术方式为“小骨窗开颅术”为由拒赔。最终法院认定,病历中明确记载“开颅”“剪开硬膜”,且手术具有高度侵入性和风险性,符合公众对重大疾病手术的一般理解,保险公司不得以超出普通人认知的专业术语规避理赔责任。

由此可见,在判断是否符合理赔条件时,不应拘泥于医学技术细节的分类,而应回归条款文字本身的含义,并结合社会普遍认知进行综合判断。

[此处为图片2]

三、如何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硬脑膜下血肿手术”的理赔标准

面对拒赔决定,很多人首先会问:“我到底符不符合条件?”基于多年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总结出四个核心判断维度,帮助你进行自我评估:

1. 手术记录中是否明确记载“开颅”及“切开硬脑膜”

这是最关键的证据。许多患者过于关注出院诊断中的疾病名称,却忽视了手术记录的重要性。实际上,决定能否理赔的关键并不在于“硬脑膜下血肿”这一诊断的表述是否详尽,而在于是否真实接受了具有实质意义的开颅操作,且该过程是否被完整记录。

建议调取完整的住院病历,重点查阅《手术记录单》中的以下内容:

  • 是否有“头皮切口”“颅骨钻孔铣开骨瓣”“剪开硬脑膜”等描述;
  • 是否实施了血肿清除、止血、去骨瓣减压等实质性神经外科操作;
  • 麻醉方式是否为全身麻醉(通常重大手术才需全麻)。

2. 血肿成因是否符合条款中的“意外伤害”定义

若条款明确要求血肿须由“意外伤害”引起,则需确认病历中是否存在相关外伤记录,如摔倒、撞击等明确诱因。若无明确外伤史,或病因涉及基础性疾病(如高血压、凝血障碍),则可能影响理赔认定。

3. 是否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实施手术

部分条款要求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执行。需核实就诊医院是否在保险公司公布的定点名单内,主刀医生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4. 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若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判断一次硬膜下血肿手术是否属于重疾险赔付范围,不能仅凭诊断名称或手术名称简单对应,而应结合具体病历资料、条款文义解释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尤其在条款存在歧义时,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如果手术记录中明确记载了涉及颅骨开放、硬脑膜切开或脑组织暴露等关键操作,即便保险公司将该术式称为“钻孔术”或“微创引流”,我们仍可主张其本质上属于“开颅手术”的范畴。此类手术已实质性改变了颅腔结构,符合公众对“开颅”的普遍理解,不应因术语差异而排除保障责任。

在理赔实践中,血肿的成因是否为“意外”常被用作拒赔理由。然而,许多硬脑膜下血肿并非由明显外伤引起,而是源于慢性微小损伤(如老年人轻微碰撞后的迟发出血)、凝血功能异常或长期使用抗凝药物等因素所致。

尽管部分条款限定保障范围为“意外伤害导致”的情形,但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依据通行医学诊断标准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绝赔付。”

这意味着,只要临床确诊存在需手术干预的硬脑膜下血肿,无论其诱因为何,均不应成为拒赔依据。否则,实则变相限缩了疾病认定范围,违背了重疾险保障重大健康风险的基本目的。

多数重疾险条款要求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实施。通常情况下,三级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具备相应资质,能够满足“专科医生”的要求。然而,一些保险公司设置“定点医院名单”,或将民营康复机构排除在外,进而以此为由拒赔。

值得注意的是,转院至上级医院进行抢救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行为,尤其是在基层治疗无效的情况下。例如,在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客户最初在县级医院保守治疗未果,随后转至华西医院接受手术,却被保险公司以“首诊不在认可医院”为由拒赔。此理由显然站不住脚——紧急救治情境下,患者无法“按流程选择”医院,生命权理应优先于格式条款。

“既往病史未告知”是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借口之一。例如,在张先生案中,保险公司以其曾体检发现“肺结节”“胆囊息肉”却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但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的前提是:未如实告知的内容须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举例而言,五年前发现的肺部小结节,与三年后突发的硬脑膜下血肿之间是否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若无直接关联,则不能认定其“严重影响保险事故发生”。

在我曾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参与制定过相关核保政策。我可以明确指出:业内普遍认知中,肺结节、脂肪肝、轻度脂肪瘤等常见亚健康状态,并不会直接诱发脑出血或开颅手术。因此,以此类无关病史为由拒赔,往往缺乏医学支持,属于典型的“抓小放大”式风控手段。

保险公司常见拒赔理由及法律应对分析

结合我处理的数十起类似理赔纠纷,针对“硬脑膜下血肿手术”的拒赔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类情形,现逐项解析其合法性与反驳路径:

拒赔理由一:手术不属于条款列明的“开颅或钻孔手术”
典型说辞包括:“仅行钻孔引流术,未达开颅标准”“去骨瓣减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等。

反驳观点:
依照《保险法》第三十条,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开颅”在一般公众认知中,泛指所有打开颅腔的外科操作,不限于特定术式。

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判例明确:凡涉及颅骨打开、硬脑膜切开及脑组织暴露的手术,均应视为“开颅手术”。若保险公司意欲排除某类术式,必须在投保时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清晰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何帆律师提示:在一宗法院审理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小骨窗开颅术”不在保障范围,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流程中对该术语进行了特别提示。最终法院判决其败诉,理由正是“未尽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拒赔理由二:血肿系自身疾病引发,非意外所致
常见话术如:“条款仅保障意外造成的血肿,您此次因高血压引发,不属于理赔范围。”

反驳观点:
若保险合同未将“非意外因素”明确列为免责情形,保险人不得自行扩大解释。此外,“意外”的定义本身具有模糊性,若将举证责任完全归于被保险人,要求其证明伤害“不可预见”,在实际维权中构成不合理障碍。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条款不得设置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不合理条件作为给付前提。”

重疾险的核心功能在于补偿严重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而非追究病因归属。将理赔与发病原因绑定,实质上扭曲了产品设计初衷,削弱了保障意义。

拒赔理由三: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典型表述:“您曾患有肺结节、胆囊息肉,未在健康告知中披露,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反驳观点:
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该既往病症与本次手术存在医学关联性,且足以影响核保决定。对于非直接相关的慢性病或影像学偶然发现,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不构成“重大影响”。

同时,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充分询问义务至关重要。若健康告知采用“概括性提问”,如“是否有任何疾病?”而未具体列明相关项目,则视为询问不明确,投保人无主动披露义务。

作为一名毕业于985高校法学院的律师,我主修民商法与保险法方向。在法院工作的经历中,我逐渐意识到,许多保险拒赔案件的背后,并非投保人存在恶意隐瞒病史的行为,而是健康告知设计过于笼统、线上投保流程缺乏清晰指引所致。这些系统性缺陷带来的后果,不应完全由消费者承担。

常见拒赔理由之四:“术后恢复良好,不符合‘重大疾病’的严重程度”

典型表述如:“您术后恢复较快,未造成永久性功能障碍,因此不构成重大疾病。”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剖析:

“重大疾病”并非单纯的医学判断,而是一个融合医学标准与法律认定的复合概念。不能仅以预后情况作为判定依据。例如,开颅手术本身即属于高风险、强创伤性的治疗手段,已经实质上满足了“严重威胁生命健康”的核心特征。

更重要的是,多数重疾险条款中明确将“实际接受特定手术”列为独立赔付条件,无需额外证明器官功能丧失或留下后遗症。只要符合合同列明的手术类型,就应予以理赔。

若因医疗技术进步、患者康复迅速而拒绝赔付,实际上是在否定现代医学发展的积极意义——难道治疗效果越好,反倒是患者失去保障的理由?这种逻辑显然违背了保险设立的初衷。

当我们讨论“硬脑膜下血肿手术是否可理赔”时,表面看是条款解释问题,深层追问的其实是:保险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是在人们最脆弱时提供支持,还是在他们历经生死之后冷眼相待?

张大哥经历了两次开颅手术,最终安静地躺在病床上,目光反复停留在那份拒赔通知书上。他始终按时缴费,积极配合治疗,对保险制度抱有高度信任,却仍被文字游戏引入条款的“陷阱”之中。

反观保险公司,坐拥庞大的法务团队、精算模型和医学顾问资源,在每一个理赔环节都能找到看似“合规”的拒赔依据。这已不是风险管理,而是将风险不断转嫁给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

必须承认,保险合同天生具有结构性不对等: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信息披露由其主导,解释权也往往掌握在其手中。正因如此,法律才设立了“不利解释规则”“明确说明义务”“禁止反言原则”等制度,旨在纠正这种失衡,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处为图片2]

凭借兼具法官履职与服务保险行业的双重背景,我深知体制运行的内在逻辑,也见证过太多个体在庞大体系前的无助。但我始终坚信,法治的进步正体现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对弱者的倾斜保护。

每一次成功的理赔维权,不只是为了追回应得的赔偿金,更是对契约精神的捍卫。它向所有投保人传递一个明确信号:你们的信任没有被辜负;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利润不应建立在逃避基本责任之上。

如果你也遭遇类似困境,请不要轻易放弃。务必妥善保存病历资料,尤其是手术记录;仔细对照保险合同条款;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可通过拨打12378向银保监会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司法的大门,从未对正义关闭。

最后我想说,每一起我经手的保险纠纷案件,都会让我回想起当年站在法院庭审席上的誓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今身份从法官转变为律师,立场虽变,初心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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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怎么办 重疾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性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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