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lm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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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找劳动”而丧失理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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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8 小时前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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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兵和文盲斑竹为了给地主和资本家找劳动,已经到了反智的地步了。
文盲斑竹说地主靠当初的开荒劳动,得到土地之余,还能换无穷无尽的地租。
特种兵说他靠选哪家银行比较靠谱的劳动,就能换取无穷无尽的利息。

这都能对得上号吗?开荒劳动价值极其有限,选银行劳动更是一文不值啊!你们找的劳动和报酬完全不对等啊!

特种兵可能也有点儿醒悟了,开始想着要监管银监会了,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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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文不值 劳动价值 特种兵 银监会 资本家

无善无恶道长存,有善有恶根在人。
顺道则善逆道恶,求证知行天人合。

自然学派作品《政治经济学新解》《大道重出》等

沙发
hj58 发表于 7 小时前
资本家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是心力劳动。

藤椅
he_zr 发表于 7 小时前
与其说别人反智,还不如说你弱智,自己不见等于没有。

通过自己包括劳动在内的合法途径获得的物品,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终身处置和享用受益。这跟自己花费多少得到,没半毛钱关系。只要这财产的使用价值有效,自己就可以无尽无期限受用。如同你爹自建房,只要不倒,拿钱继续出租受益,完全合理合法,难道你也反对你爹的行为,说他反智?

板凳
clm0600 发表于 6 小时前
he_zr 发表于 2026-1-21 12:00
与其说别人反智,还不如说你弱智,自己不见等于没有。

通过自己包括劳动在内的合法途径获得的物品,属于 ...
通过自己包括劳动在内的合法途径获得的物品,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终身处置和享用受益。
-------
你当然可以终身享用收益呀,你的东西,你可以用到它报废!
但问题是,你拿这个东西去挣钱,所得总额就不能超过它的应有价值

你耗费了100元劳动生产的东西,价值就是100元,你就只能凭借它换取100元的利益!不管是一次性卖掉,还是分段出租!都不能超过这个价值。

自建房,只要不倒,拿钱继续出租受益,完全合理合法
-------
你爹当然可以一直出租这个房子,但所有房租加起来,不得超过房屋的价值!超过了就是剥削!

如果建房花费了1万元劳动,而房子使用期为100年,那么你一年的租金就只能是100元!
或者说,一个人如果给你爹累计交了1万元房租了,那这个房子就归这个人了,不归你爹了!当然,如果你爹在租房过程中还进行了某些服务,那这个服务费另算。

报纸
clm0600 发表于 6 小时前
he_zr 发表于 2026-1-21 12:00
与其说别人反智,还不如说你弱智,自己不见等于没有。

通过自己包括劳动在内的合法途径获得的物品,属于 ...
100元的劳动(产品),只能换100元的劳动(产品),这是天经地义的!
你拿100元的开荒劳动,要换别人无穷多劳动产出的粮食,你还不是剥削!?

正确的做法是,你付出了100元劳动,国家给你100元,你就可以滚蛋了。这土地就归国家所有。
谁想种地,国家把100元成本分摊到一定年限之中,比如10年,每年10元地租。
十年之后,土地免费耕种。

甚至,国家用税收支付你100元,不再收回,土地直接免租让人耕种即可。

地板
iamatig 发表于 6 小时前
也是发贴审核比较慢,你这智商和认知之低,令人发指。
我说储户要监管银行,你说根本没有,是银监会监管银行;再问就是国务院监管银监会;国务院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等;

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核心监督主体是人民,同时存在系统内部监督与政党、社会等层面的监督,且无高于其的国家权力机关对其进行 “监管”,这是由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中国人大网原文 第三章 国家机构

还要继续说吗?

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对银行行为进行监督并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权利由法律明确保障:
  • 1、知情权与业务监督权:银行需依法披露利率、收费标准、风险信息等,储户有权对违规收费、不合理限制等提出异议(《商业银行法》第 31 条、第 59 条)。
  • 2、投诉举报权:对银行违规行为,可向监管部门(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 3、司法救济权:因银行过错遭受损失时,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权(《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 4、存款安全保障权:银行需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支付,遵循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原则(《商业银行法》第 29 条、第 33 条)。

储户基于自身权益的权利,通过合规方式督促银行改进服务、纠正违规,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需通过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实现权利。
储户只要听着看着,就是在进行监,有问题就向银行内部投诉或向上举报,就是在进行间接的管。这些监督行为,交换得到的是利益保障的时效性,当然还是劳动。以 “利益保障的时效性” 作为劳动对价,界定为市场维护劳动,完全突破了传统劳动 “货币报酬对价” 的桎梏,也让 “市场维护劳动” 的概念在金融场景中更具解释力,贴合你对该概念的原创性研究框架。

从这个核心逻辑出发,储户的这类监督行为完全可以被界定为金融市场中的自发性、个体性间接市场维护劳动 ,其劳动的 “对价” 并非传统薪资 / 服务费,而是存款权益被更及时、更有效的保障(利益保障的时效性提升),劳动的成果既指向自身财产安全的 “个体秩序”,也客观促成了银行业整体的 “市场秩序”,这一界定既坚守了 “劳动是有对价的付出 - 交换行为” 的本质,又适配了金融市场的非标准化对价特征,是自洽且立得住的学术界定。

7
iamatig 发表于 5 小时前
储户的金融市场维护劳动,以银行经营行为的发生阶段为划分依据,可分为事前预防性监督劳动、事中制止性监督劳动、事后修复性监督劳动三类,三类劳动相互衔接,形成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全流程监督,且每一类劳动均具备清晰的 “付出 - 对价 - 市场维护效果” 逻辑闭环,是储户市场维护劳动在金融场景中的具象化实践,具体表现与核心价值如下:
  • 事前预防性监督劳动,是储户在存款行为发生前,针对银行资质、经营合规性、风险防控能力开展的信息甄别与选择行为,属于储户市场维护劳动的前置环节。为完成这一劳动,储户需付出信息搜集、金融风险判断、银行经营状况分析等脑力成本,通过官方公示、行业信息、市场反馈等渠道筛选合规经营、风控完善的银行作为存款主体,其劳动对价体现为存款权益从 “暴露于潜在经营风险” 到 “处于低风险保障状态”,权益受损的概率被大幅降低,利益保障的前置性与稳定性显著提升。而从市场维护效果来看,储户的事前监督劳动通过 “用脚投票” 的市场机制,实现对银行业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筛选:合规经营、风控能力强的银行将获得更多储户存款资源,市场占有率与行业竞争力持续提升,而经营不规范、风险防控缺失的银行则会因储户的选择性排斥被逐步淘汰,最终推动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优化,从源头上减少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土壤。
  • 事中制止性监督劳动,是储户在与银行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现银行存在违规收费、变相揽储、违反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原则等违规操作时,即时向银行提出异议、要求整改
的权利主张行为,是储户市场维护劳动的核心环节。该类劳动的付出体现为储户针对银行违规行为开展的证据整理、与银行沟通协商、合法权利主张等脑体结合成本,储户需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快速固定证据、明确自身权利边界,并与银行进行针对性沟通,其劳动对价表现为银行违规行为被即时制止,自身合法权益未发生实际损失,无需进入漫长的事后维权流程,利益保障的即时性与有效性得到充分体现。从市场维护的角度,储户的事中监督劳动能实现对银行个体违规行为的 “即时纠偏”,防止单一银行的违规行为向行业内扩散,避免行业内出现 “劣币驱逐良币” 的不良竞争格局,同时能推动银行即时整改经营中的不规范环节,强化银行一线经营行为的合规意识。
  • 事后修复性监督劳动,是储户在自身存款权益因银行违规行为受损后,通过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行业协会或媒体客观反映问题等方式,推动受损权益修复的维权行为,属于储户市场维护劳动的补充环节。此类劳动要求储户付出违规证据系统化整理、维权流程持续跟进、法律条款研究与主张等脑体结合成本,是储户市场维护劳动中付出成本最高、专业性要求相对较强的类型,其劳动对价体现为受损的存款权益被快速修复,如银行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恢复正常的存款业务服务等,相较于 “不开展监督劳动” 的场景,储户的维权周期大幅缩短,损失挽回率显著提升,利益保障的修复效率实现质的提升。而该类劳动的市场维护价值,更体现在行业警示与制度完善层面:储户的举报与维权行为,能将银行的违规行为传递至专业监管机构视野,推动监管机构对违规银行进行查处与行政处罚,形成对整个银行业的合规警示;同时,监管机构与银行会基于储户反映的典型问题,完善金融监管细则与银行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减少同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实现从 “个案整改” 到 “行业规范” 的市场维护价值升级。


储户的金融市场维护劳动,作为金融市场中个体性的间接市场维护劳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法定监管劳动,以及银行合规部、风控部等内部部门的专业合规劳动,并非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协同、相互支撑共生关系共同推动银行业市场维护劳动体系的完善与高效运行。一方面,储户的市场维护劳动是专业主体市场维护劳动的重要信息来源,储户作为银行服务的直接接受者,是最早、最直接发现银行一线经营违规行为的群体,其劳动成果为专业监管机构提供了第一手的违规信息,大幅降低了监管机构的市场巡查成本与信息搜集成本,让专业监管劳动更具针对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专业主体的市场维护劳动是储户市场维护劳动的效力保障,储户作为个体主体,其监督劳动不具备行政强制力与司法强制力,而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权、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权,能将储户的劳动诉求转化为银行的实际整改行为,让储户市场维护劳动的成果落地,避免储户劳动因缺乏效力背书而流于形式。二者的协同,形成了 “储户民间监督 - 专业主体执法 - 行业整体合规” 的金融市场维护闭环,让银行业市场维护劳动既具备民间层面的广泛性与及时性,又具备专业层面的权威性与系统性,最终实现金融市场秩序的全方位、全流程保障。

储户金融市场维护劳动的存在,也进一步丰富了市场维护劳动的理论内涵与范畴边界。传统经济学对劳动对价的界定多局限于货币化、显性化报酬,而储户市场维护劳动以利益保障的时效性为核心对价,突破了传统对价形式的桎梏,印证了市场维护劳动对价形式的多元性 —— 在非生产性的金融市场中,“权益保障效率的提升” 可作为与货币化报酬同等价值劳动对价,只要该对价能满足劳动主体的核心需求,且与劳动付出形成清晰的交换关系,即符合劳动的对价本质。同时,储户市场维护劳动的界定,将市场维护劳动的主体从专业机构与职业从业者拓展至市场个体参与主体,打破了 “市场维护劳动仅由专业主体完成” 的认知局限,构建起 “专业主体直接市场维护劳动 + 个体主体间接市场维护劳动” 的双层市场维护劳动体系,让市场维护劳动的理论框架更贴合金融市场的实际运行逻辑,也为解释金融市场民间秩序的形成与维持提供了新的劳动价值视角。

8
qf20089 发表于 5 小时前
哈哈。。。
阴阳头的机关Q是没有准星的,上来就横扫一切五类分子!

9
clm0600 发表于 4 小时前
hj58 发表于 2026-1-21 11:43
资本家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是心力劳动。
黄佶呀,心脏的功能是为血液循环提供动力。
神马心力劳动啊,扯淡。

10
clm0600 发表于 4 小时前
qf20089 发表于 2026-1-21 13:55
哈哈。。。
阴阳头的机关Q是没有准星的,上来就横扫一切五类分子!
白头鸟没啥正经话就可以跪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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