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在年末编制年报时编报现金流量表。企业编报现金流量表以后,不再编报财务状况变动表。
(二)现金流量表应标明企业名称、会计期间、货币单位和报表编号。
(三)现金流量表应由制表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四)企业应当根据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需要,做好有关现金账簿、有关辅助账簿的设置等会计基础工作。
(五)企业应当就现金等价物的确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加以披露。现金等价物的确认标准如有变更,应对其加以说明,并应披露确认标准变更对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二、关于定义本准则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现金流量”进行了定义,以下分别加以说明。本准则中涉及的其他比较重要的概念,如“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等,将在正文中其他部分予以说明。
1.现金
现金指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会计上所说的现金通常指企业的库存现金。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不仅包括“现金”账户核算的库存现金,还包括企业“银行存款”账户核算的存入金融企业、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也包括“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有些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不应作为现金,而应列作投资;提前通知金融企业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则应包括在现金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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