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正义(三) 价值与价格
第三部分导读:
本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有很大不同,大家要注意区别。
1 本经济学继承了传统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但是又有所发展,否定了其中不合理的成分。本经济学把价值与价格完全区分开来,认为两者没有任何关系,应该分别单独计算,而且价值不能决定价格,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因此否定了价值规律,只承认市场经济中有市场经济规律。
2 本经济学中,价值量用实货币表示,单位是“元”;价格用虚货币表示,单位是“圆”,元和圆之间没有丝毫关系。金银、纸币、电子币等都是虚货币,实货币是假想出来的货币,实际不存在。
3 在对赢亏的计算上,本经济学采取的是“价值收支”之差,否定了传统经济学上的“货币收支”之差。
五 价值与价格
(作者说明:本经济学是从2000年9月份动笔的,在动笔之前,我以为“劳动价值论”已成定论,所以就没加说明,直接将它继承。但今年自我到网上转了之后,我才知道原来现在对价值的争论还是很激烈的,有“技术价值论”“资本价值论”“机器价值论”“心力劳动价值论”“创新价值论”等。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新论,我以为是这些理论的创立者们还没有真正理解传统经济学中价值的作用,也没把价值与财富分开。财富是物质,能看得见,也能摸得着,但价值是附着在财富上的劳动时间,既看不见,也摸不着;财富越多越好,但价值并不一定是越多越好。本经济学仍坚持传统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论”。当读者们看到第六节的贸易掠夺之后,您就会知道“劳动价值论”是多么正确了。)
㈠ 价值量、定价值量
当两种商品,例如小麦和斧头进行交换,应按怎样的比例呢?值得庆幸的是,经济学界的前辈们找到了商品交换的原则——等劳动时间交换[1],给我们后人省了不少力。知道了这个原则,我们就容易找到商品生产者赢亏、贫富的原因了,所以,这在经济学上是最大的功劳。
⒈ 价值量的含义
传统经济学中,把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把价值量定义为:商品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量这个定义,本经济学把它做了适当地改动。是怎样改动的呢?
既然商品要以等劳动时间来交换,那么我们就应当先把各种商品消耗的必要劳动时间表示出来,然后才能交换。例如,当用斧头换布时,必须先知道一把斧头消耗多少时间,一尺布消耗多少时间,然后才能确定一把斧头应换几尺布。怎样表示劳动时间呢?
如果直接用时间来表示, 如一把斧头耗8小时,一尺布耗4小时,这样太麻烦。为了简便,同时也为了顺应大家的习惯,本经济学上就用货币量来表示劳动时间。这个用货币表示的商品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叫价值量[2]。如一把斧头耗8小时,就称其价值量为8元;一尺布耗4小时,就称其价值量为4元。对此大家务必要明白,价值量实质就是时间,只不过在这里时间的单位是元、角、分,而不是时、分、秒。知道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价值量的含义了。有了价值量这个概念后,商品交换的原则——等劳动时间交换就可以改叫等价交换。
⒉ 定价值量的方法
明白了价值量的含义之后,我们就可以把所有商品的价值量都确定下来,然后进行交换,这就是给商品定价值量。商品的种类成千上万,怎样给它们一一定价呢?很简单,只要随便规定一个标准工日的价值量,就可以根据各种商品所消耗的标准劳动时间,给它们一一定上价值量。例如,假设规定一个标准工日用1元来表示,而且再假设生产一吨煤要10个标准工日,则一吨煤的价值量就是10元(没记入原材料及设备成本,下同);如果生产一吨钢要100个标准工日,则一吨钢的价值量就是100元;如果生产一辆汽车用了两吨钢和50个标准工日,则一辆汽车的价值量就是250元。
这里说的标准工日指的是在一个经济封闭的区域(与外界无贸易的区域)内,一个具有全区域内所有劳动者平均劳动能力的人(标准人),按所有劳动者每天平均的工作时间(标准天)正常工作一天。简单地说,一个标准工日就是一个标准人工作一标准天。每个标准工日生产的商品均是等价的。例如,有一个标准人(当然是全才),让他种地,他平均每天可产小麦五斤;让他打柴,他每天可打一百斤;让他捕鱼,他每天可捕十斤,那么这五斤小麦、一百斤柴、十斤鱼的价值就都相等,可以互换由此类推下去,就可把各种商品的价值及交换比例测试出来。话虽这么说,可是事实上这样全才的标准人是找不到的,也很难让他一一去试验,所以,从简单起见,可以忽略劳动者之间的各种差异,而且,虽然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劳动能力可能差别很大,但是一个行业和另一个行业的所有劳动者的平均劳动能力就几乎没有差别了,所以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一个工日的价值量均相等,用这个工日来代替标准工日,然后再用单位产品平均消耗的劳动时间来定价值量[3]。这个时间不妨也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4]。例如,可以认为农业上的一个工日和挖煤的、织布的、炼钢的等所有行业的一个工日的价值量都相等,都可以统一用1元来表示。假设全区域内一斤小麦平均要消耗0.2个工日,则一斤小麦的价值量就为0.2元;假设一吨钢平均消耗100个工日,则一吨钢的价值量就为100元。
由于商品消耗的劳动时间可以统计出来,所以在经济学的计算当中,可以认为价值量是已知量。又由于生产力的大小和资源的多少都在不断地变化,所以商品消耗的必要劳动时间也在变化,因此商品的价值量应经常调整。
⒊ 商品价值量的构成
上面对于价值量的计算,均没计入原料成本,或者认为原料是自产的,而且也没计入设备折旧。实际上,设备折旧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多数生产者的原料都是购买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设备折旧价值、原材料的价值量及生产者新创造的价值量构成的,如图二所示。设:C=设备折旧价值量+原料价值量,那么商品的价值量构成可用公式表示为:
商品的价值量 = C + 新创造价值量……………………(5-1)
举个例子来说,某织布厂的机器设备及棉纱、染料等原料都是购买的,这些东西都有自己的价值,它们的价值都是原来各自的生产者创造的,是个已经确定下来的量。假设该厂织一匹布要消耗棉纱100斤,价值为10元;消耗染料10斤,价值为3元;消耗设备的价值量为1元,再假设织这样一匹布,整个织布行业平均要消耗两个工日,两个工日的价值量为2元,那么
一匹布的价值量 = [ 1 + ( 10 + 3 ) ] + 2 = 16 元
其中,新创造的价值为2元,其它行业的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为14元,转移到了这匹布上,即其它行业的劳动者在这匹布上消耗了14个工日。
㈡ 价格
虽然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即根据价值量来定价格,但是实际上没有做到,而且也是不可能做到的,等价交换只是经济学家的理想。在价值这个概念出现以前,人根本不知道有价值这个东西,商品交换全是凭感觉进行的。卖方觉得“这样卖合适,我有赚头”,买方觉得“我需要,我能买起”,于是买卖就成功了。价值出现之后,它也只是躲在书本里,买卖双方均没有人去考虑商品的价值,再说他们也不可能知道商品的价值量是多少[5],商品买卖仍按老习惯来进行。况且生产者生产的目的是赚钱,他们总要把价格抬得高高的,直到卖不出去时才慢慢往下降,结果就造成价格与价值大多数都不相符。这时就不能很死板地把价格仍然看成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了,应把它们分开,不能混在一起。既然不能把价格看成是价值的货币表现,那么价格又是什么呢?因为商品之间是以价格为依据进行交换的,所以价格体现了各种商品间的交换关系。一种商品的价格高,它能换到的其他商品就多,反之就少。例如,若每把斧头的价格为1圆,每斤小麦的价格也为1圆,那么一把斧头就可以换一斤小麦。当每把斧头涨为2圆时,一把斧头就可以换到两斤小麦。可见,价格反映的是商品的交换能力,只不过这个能力是用货币表示的。所以价格是用货币表示的商品的交换能力。这就好比物体的长度是用“米”表示的,商品的交换能力是用“圆”表示的。价格体现了各种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例如,当一把斧头的价格为1圆,一斤大米的价格为1圆时,则斧头和大米的交换比例是一把换一斤。
价格虽然是用货币表示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货币出现以前,商品没有价格,那时的价格是由对方表现出来的。例如,用一只羊换50斤大米,那么一只羊的价格就是50斤大米,50斤大米的价格就是一只羊。所以,在货币出现之前,价格应定义为:一个单位的某种商品换取其它商品的数量。在货币出现之后,也可以这么认为。例如,有一个人的一只羊卖了40圆钱,他用这40圆钱买了50斤大米,就可以认为这只羊的价格是50斤大米。而传统经济学却认为商品交换的双方表现出来的是对方的价值,这是错误的。怎么这么巧,偶然的一次交换,或者是每一次交换,都能把对方的价值量表现出来,双方商品的价值都正好相等。
弄清楚价值与价格的含义之后,我们再回过头去解决第四节遗留的一个问题:历史上有没有出现过等价物?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首先要知道,商品的价值是由它消耗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不是靠它的交换对象表现出来的。商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它的价值就确定了,不会随着交换对象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假设有一口袋大米价值是40元,那么当它与一只羊交换时,它的价值仍是40元,不是表现为一只羊的价值;换了一个地方,当用这口袋大米换两只羊时,它的价值还是40元,也不是表现为两只羊的价值。而实际上,等价交换几乎是不存在的,所以实际上,任何一种商品都不能表现出其他商品的价值,它表现出来的只是其他商品的价格。所以说,不管在什么时候等价物都是不存在的。
㈢ 价格与价值的关系
现在到该弄清价格与价值关系的时候了。传统经济学认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常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个观点是对是错呢?如果仔细推敲,就会发现这个观点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前面它说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意思是价格和价值是相等的,价格和价值只不过是一种东西的两种表现形式,可是后面它又认为价格常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意思是价格有时和价值也不相等,这就出现矛盾了。在上下波动的多种价格中,究竟哪一种表现的是价值呢?传统经济学也没有交代,它也无法交代。举个例子来说,同一个人在同一天制造的三把斧头,价值都是一样的,可是其中的一把斧头可能卖8圆,还有一把可能卖5圆,第三把可能卖3圆,那么这三种价格表现的都是斧头的价值吗?不可能,因为这与价值的定义相矛盾。可是如果说其中只有一种表现的是斧头的价值,那么是哪一种呢?另外两种价格表现的都不是斧头的价值,那么价格的定义又怎样处置呢?对于这些问题,传统经济学是不能圆满解决的。现在我们应该彻底摆脱传统经济学的这个错误影响,在心中重新树立这样的观点:价格和价值没有任何关系——价值表示的是商品消耗的劳动时间,价格表示的是商品的交换能力;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不是由价值决定的,价值低的,价格可能很高;价值高的,价格可能很低。虽然平时我们常看到价格上下波动,但是它是围绕某一价格波动的,而不是围绕价值波动的。
在经济学中,价值固然是个很重要的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它没有任何作用,商品从生产到交换均用不到价值,只有经济学家在探讨贫富分化的原因、计算赢亏时才能用到它。传统经济学之所以理论与实际脱节,就在与它看错了价值的作用,把“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为基础”,看成了“商品交换是以价值为基础”,即把理想当成了现实,始终认为价值与价格一样,在商品交换中作用非凡。当看清了价值的作用及把价值与价格分开之后,读者们下面就会发现,经济学的前景随即豁然开朗了。
㈣ 虚货币、实货币
因为价格和价值都是用货币表示的,而且单位也一样,所以很容易搞混,特别是在计算时更易混。为了大家便于区分,应把货币分为两类才合适,分为哪两类呢?因为价值表示的是商品消耗的真实的劳动时间,价格可以看作表示的是商品消耗的虚假的劳动时间,即商品的主人谎报的价值(如图三所示,价格是虚假的价值),所以本经济学就把表示价值的货币叫实货币,单位用“元”;表示价格的货币叫虚货币,或者叫流通货币,单位用“圆”。例如,对于一把价值为1元但售价为3圆的斧头的价值和价格应分别这样表示:一把斧头的价值为1元,价格为3圆。这里还需要强调三点:⒈ 因为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等价交换,货币表示的都不是价值,所以钞票、金银、电子货币等都是虚货币,实货币是不存在的,它只是假想出来的,但意义却很大。⒉ 还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等价交换,故通常1圆不等于1元。例如,当斧头的价值为1元,售价为3圆时,在斧头上,3圆=1元。售价虚假2倍;当电视机的价值为50元,售价为1000圆时,在电视机上,1000圆=50元,售价虚假19倍。⒊ 因为“圆”与“元”意义不同,所以两者不能混合运算。例如,(1元+1圆)与(1元—1圆)均无意义,就好象摄氏度与华氏度混合运算一样,需折算成统一单位后才能进行。再例如,有一个木工花了一天时间打了一把椅子,那么这把椅子的价值就是1元,若它的售价为8圆,那么木工一天赢利多少?是不是(8圆—1元)?当然不是。应当怎样计算呢?这个问题将在下面解决。
货币被分为两类后,价值与价格的定义都应当随之改动。价值量应改为用实货币表示的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格应改为用虚货币表示的商品的交换能力。
㈤ 商品交换的完整过程
在货币出现之前的物物直接交换时代,一个人用衣服换另一个人的大米,换完之后,两个人各自都得到了自己需要的东西,故整个商品交换完成。
在货币出现后,一个人卖了衣服得了钱,然后再用钱去买大米,买来大米后,这才是一个完整的商品交换过程。他卖衣服得了钱,只是整个商品交换过程的一半,这时就等于他把衣服送给大米生产者,从大米生产者家里拿来了一张欠条,并没有得到他需要的东西,所以不能认为这是一个完整的商品交换过程,只有他买来大米后,整个商品交换过程才完成。
可是,由于传统经济学把货币也当作商品,所以传统经济学就把那人卖衣服得到钱看作一个完整的商品交换过程,这就不正确了。因此,这也就引起了后面一连串的错误。
(六)赢亏的计算
商品交换时,商品的主人最关心的是他赢利还是亏损,这就涉及了赢亏的计算问题。本来赢亏的计算是很简单的,可是由于传统经济学在这方面的指导思想有误,最终导致了计算结果与实际不相符。为了改正大家在这方面长期形成的错误习惯,本经济学特意在此单辟一小节来论述应该怎样正确计算赢亏。
要正确计算赢亏,首先得弄清楚赢亏是怎样产生的。在物物直接交换时代,这个是非常明了的。当一个人用价值一元的商品去换其它商品时,若换回来的价值等于一元,则他不赢不亏;若超过一元,则他赢利;若低于一元,则他亏损。由此不难看出,赢亏是由不等价交换产生的。所谓不等价交换,就是价值不相等的两种商品进行交换。价值不相等的两种商品进行交换,必然造成一家赢一家亏。
因为赢亏是由不等价交换造成的,所以赢亏应当用相互交换的两种商品的价值之差来计算。换句话说,就是以价值的收支来计算。例如,一斤小麦的价值为0.5元,一尺布的价值为2元。当农民用五斤小麦换一尺布时,五斤小麦的价值是2.5元,意味着农民用2.5元换 了2元,农民亏了0.5元。反过来看,织布匠用2元换了2.5元,赢利0.5元。这个农民亏了0.5元,意义是这个农民白干了半天,这半天是给织布匠白干的。
上面讲的是物物直接交换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因参与交换的对象少,只有两个,故对赢亏的计算较直接明了,没有弯子可拐。可是当货币(此处指虚货币,以后所言之货币,若不特指,均指虚货币)产生使商品交换出现了一个顿挫之后,情况就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由于传统经济学没能排除货币的干扰,误把“将商品卖出去得到钱”作为整个商品交换过程的终结,用销售前后货币的收支来计算赢亏,而将原来的那个计算原则扔到九霄云外去了,致使它在赢亏的计算上犯了弥天大错。下面就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传统经济学究竟错在哪儿。
一天,有一个木匠花3圆钱买了一根木料,并用它打了一把椅子,卖了8圆钱,请问这一天木匠赢利多少?
传统经济学以及我们每一个人习惯上都是这样分析和计算的:这把椅子的成本为3圆,销售额为8圆,故木匠一天赢利为(8圆-3圆)=5圆。这样分析和计算看起来合情合理,但现在要明确告诉大家,这样分析和计算都是错误的。错在哪里呢?
货币产生之前,赢亏是用交换双方商品的价值相减来计算的,货币产生之后,仍应当这样计算。货币只是个媒介,赢亏和它没关系,不能因为货币在当中一搅和,就把原则忘了。所以上面的分析和计算有三点错误:
⒈ 错把价格当成价值。赢亏要用价值来计算,价格充其量只能算是虚假的价值,故不能用价格代替价值。
⒉ 成本价值计算错误。在计算商品的成本价值时,不能只把原料的价值计入,还要把生产者新创造的价值计入。为什么呢?这要先明白原料价值的含义。虽然表面上原料是生产者买来的,但实质上是生产者用自己的商品换来的,即生产者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别人的劳动,所以生产者在原料上也花费了自己的劳动时间,这就是原料的价值。后来,当生产者把原料加工为成品之后,又花费了一段时间,这两段时间加起来,就是生产者花费在成品上的总时间。这两段时间同样都是生产者花费的时间,没有任何差别,所以在计算商品的成本价值时,应全部计入,不能只计入前一段,丢了后一段。在上例中,计算椅子的成本时,只考虑到木料,没考虑到木匠一天的辛苦,是不对的。
⒊ 错把销售当交换。生产者生产的目的是交换,而货币本身没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即使有,生产者的目的也不是得到货币,最终还是要用它购回商品的,所以销售仅是交换的前半步。因此计算赢亏不能在销售完成之后马上进行,而应该在整个交换完成之后再进行,也就是说,要等到生产者把销售额全部花出去,把需要的商品买回来之后,把买回来的商品的价值和卖出去的商品的价值相减来计算他在整个交换过程中的赢亏。这样,赢亏就与货币收支的多少没有关系了,这才符合它媒介的身份。在上例中,木匠一把椅子卖了8圆钱,这8圆钱含有水份,不能代表8元的价值,那么它能代表多少价值呢?不能确定,这要看他买什么东西。所以他的赢亏也暂时不能确定。假设他用这8圆钱买了一双鞋,就可以拿椅子的价值和鞋的价值相比较来计算赢亏。假设那8圆钱他只花了4圆,买了一顶帽子,剩下的4圆存到银行里,那么整个的赢亏就无法计算了,只能计算出半把椅子的赢亏,另半把椅子的赢亏要等到他再花掉4圆钱后才能计算出来。假设他把那8圆钱全部放在家里不花出去,等到后来战乱一起,他的那8圆钱作废,则他这一天白干,亏得一干二净,何来的赢利5圆?这样计算是不是更有道理?
下面用一个较全面的例子来说明以上的内容。假设在一个经济封闭的区域内,有甲、乙两个铁匠专门打造斧头,甲铁匠平均每个工日打造1把,乙铁匠平均每个工日打造2把,每把斧头均用铁1斤,售价为3圆;有一个织布匠,平均每个工日织布1尺,原料自产(自己种棉、纺线)[6],每尺布售价为4圆;有一个炼铁匠,平均每个工日炼铁10斤,原料自产(自己烧碳、采铁矿石),每斤铁售价为1圆。某一天,甲铁匠卖了一把斧头,买了三斤铁;乙铁匠卖了两把斧头,买了一尺布、两斤铁;炼铁匠卖了五斤铁,买了一把斧头,半尺布;织布匠卖了一尺半布,买了两把斧头,试计算在这一轮交换中各家的赢亏。
解:设每个工日的价值为1元。
先计算各家商品的价值:
1. 布:因为全区域内只有一家织布,所以布的价值 = 1元 /尺;
2. 铁:同样,铁的价值 = 0.1元/斤;
3. 斧头:因为斧头的原料是购买的,所以其价值分为两部分。每把斧头的价值均由其耗铁的价值和铁匠新创造的价值构成。因在这个区域内,三把斧头要消耗两个工日,平均每把消耗0.67个工日,故铁匠在每把斧头上新创造的价值为0.67元,每斤铁的价值为0.1,代入公式(5-1)中得:
斧头的价值 =0.1 +0.67 = 0.77元/把。
下面计算各家的赢亏:
甲铁匠:卖了一把斧头,买了三斤铁。一把斧头的价值为0.77元,三斤铁的价值为0.3元,故亏损0.47元。
乙铁匠:卖了两把斧头,买了一尺布、两斤铁。两把斧头的价值为1.54元,一尺布的价值为1元,两斤铁的价值为0.2元。故亏损0.34元。
织布匠:卖了一尺半布,买了两把斧头。一尺半布的价值为1.5元,两把斧头的价值为1.54元,故赢利0.04元。
炼铁匠:卖了五斤铁,买了一把斧头,半尺布。五斤铁的价值为0.5元,一把斧头的价值为0.77元,半尺布的价值为0.5元,故赢利0.77元。
在这一轮交换中,有两家赢利,共赢利0.81元;有两家亏损,共亏损0.81元。由此可看出,商品经济就如同赌博一样,结果也是有赢有亏,赢亏相抵,而且也需要本钱,也需要计谋,也需要运气,也可以耍奸使赖。
通过这个例子,大家肯定都已懂得了应该怎样拂去价格的迷惑来正确的计算赢亏了。为了彻底消除传统经济学在这方面的错误影响,下面再用传统经济学的方法对上例计算一次,以进行比较。
甲铁匠:打造一把斧头耗铁一斤,投入成本1圆,一把斧头卖了3圆,故赢利2圆;
乙铁匠:打造两把斧头耗铁两斤,投入成本2圆,两把斧头卖了6圆,故赢利4圆;
织布匠:因原料自产,故投入成本为0圆,一尺半布卖了6圆,故赢利6圆;
炼铁匠:因原料自产,故投入成本为0圆,五斤铁卖了5圆,故赢利5圆。
可见,这两种计算结果大不一样。这种结果只有赢利,没有亏损,皆大欢喜。而且在上种计算方法中几乎没赢利的织布匠,在这里却成了赚钱大户。这两种结果,究竟哪一种合理呢?我们不妨来比较一下,就以甲铁匠为例,用实物来说明。在某一天早上,甲铁匠投入了一斤铁,到晚上收回了三斤,去掉成本,还剩二斤,若按照我们的习惯或传统经济学的计算方法,会认为甲铁匠这一天净赚了二斤铁,可喜可贺。然而,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呢?要知道,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当是平等的,各种商品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以,在同一个行业内,只要有相同的劳动效果就应当得到相同的回报;对不同行业的劳动者来说,只要花费了相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量)也就应当得到相同的回报。拿甲铁匠来说,他在一把斧头上花了0.77个工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一把斧头应当换7.7斤铁才够本,而他只换了3斤,因此说他亏损了0.47元。这就意味着他的0.77个工日中,有0.47个工日是在为他人做嫁衣,偶尔一次还没什么,长此以往,会穷断筋的,应该痛哭才对,何喜何贺之有?
㈥ 交换价值
从上例可看出,商品交换时,双方的赢亏不仅与双方单位商品的价值有关,还与它们各自的价格有关,因为价格决定了双方商品交换的比例。所以,若单从价值上或单从价格上,均不能看出双方的赢亏,必须从两方面综合起来考虑才行。这样就比较麻烦,还不直观。能不能将价格与价值结合在一起,使赢亏一目了然呢?为此,本经济学引入了一个新概念——交换价值。什么叫交换价值呢?答:交换价值是指一个单位的某种商品换取其它商品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甲商品对乙商品的交换价值=甲商品换取乙商品的价值/甲商品的数量
=(甲商品的价格/乙商品的价格)×单位乙商品的价值…(5-2)
知道了一种商品对其它商品的交换价值后,就可把交换价值与这种商品的价值直接进行比较,计算出赢亏。例:假设小麦的价值为0.2元/斤,价格为0.8圆/斤;斧头的价值为0.3元/把,价格为2圆/把,那么当农民卖了小麦买斧头时,小麦对斧头的交换价值=(0.8/2)×0.3=0.12元/斤,意味着农民的一斤小麦只能换斧头0.12元的价值,农民每斤小麦亏损=0.2-0.12=0.08元。反过来,若是铁匠卖了斧头买小麦,那么斧头对小麦的交换价值=(2/0.8)×0.2=0.5元/把,意味着一把斧头能换小麦0.5元的价值,铁匠每把斧头赢利=0.5-0.3=0.2元。
交换价值与价格的区别主要有下面几点:
⒈ 一种商品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只能有一种价格,但可以有多种交换价值。一种商品与不同的商品交换,就会有不同的交换价值。例如:假设世上有三种商品——小麦、斧头、帽子,它们的价值分别为0.2元/斤、0.3元/把、2元/顶;价格分别为0.8圆/斤、2圆/把、4圆/顶,则小麦对斧头的交换价值为0.12元/斤,对帽子的交换价值为0.4元/斤。在这里,虽然小麦的售价为0.8圆/斤没变,但交换价值却有两种。
⒉ 商品只要一售出,价格即已确定,而交换价值则要等到商品售出再购进其它商品后,才能确定。如果商品售出后,主人把钱存起来不购物,则交换价值不能确定;如果只花一部分,就只能确定一部分。
⒊ 价格是用虚货币表示的,它体现的是商品在数量上的交换比例,体现不出价值上的交换比例。而交换价值是用实货币表示的,它排除了虚货币的干扰,去掉了价格上的虚假成分,体现了物物直接交换时商品间的价值交换比例。
⒋ 价格体现的是虚假的赢亏,交换价值体现的是真实的赢亏。
因为一种商品可有多种交换价值,所以在计算赢亏时,应取其平均交换价值,用平均交换价值与其价值进行比较。在某一阶段,如果某生产者的商品的平均交换价值低于其价值,则在这一阶段该生产者亏损,否则赢利。例如,在上例中,当农民卖了小麦去买斧头和帽子时,他要卖2.5斤小麦才能买一把斧头,卖5斤小麦才能买一顶帽子,所以小麦的平均交换价值=(0.3+2)/(2.5+5)=0.31元/斤,那么农民平均每斤小麦赢利=0.31-0.2=0.11元。
㈦ 公有制下的定价原则
上面讲的价值和价格都是私有制社会里特有的,公有制社会里则不存在,原因还在于公有制的供给制度和私有制的交换制度不同。因为价值是随着商品交换产生的,它是经济学家们为了防止在交换时一家吃亏、一家占便宜而特意找出来的一个交换依据,而在公有制社会里,由于没有商品交换,所以公有制社会也就不需要价值,任何产品都没有价值。
然而,在公有制下,如果直接分配实物,则很不方便灵活,特别是那些针头线脑的零碎东西,直接分配就更麻烦,所以公有制社会最好还是采用发放货币,然后让消费者自由购买的方法。既然有了买和卖,就必须先给产品定价。可是产品都没有价值,怎样给他们定价呢?最好是借用商品的定价原则。借用又有全借和半借之分。全借就是完全仿照商品的定价原则,半借就是只按照产品消耗的原材料的价值定价,不把加工产生的价值计入。例如,造一辆马车要消耗木材一方,一方木材的价值为10元;把木材加工成马车又消耗100个工日,价值为100元,若按前一种定价原则,该马车应定为110元;若按后一种定价原则,该马车应定为10元。这两种定价原则各有利弊。前一种较合理,能使消费者有“一分钱,一分货”的感觉,心里平衡,但定价困难,政府不易控制;后一种容易,但定价不合理,消费者拿同样的钱买不到同样的东西,易产生矛盾。例如,有甲、乙两辆马车,均消耗木材一方,一方木材的价值为10元。在把木材加工成马车的过程中,甲马车做工精细,消耗100个工日,价值为100元;乙马车做工粗糙,消耗50个工日,价值为50元。若按前一种定价原则,甲马车应定为110元,乙马车应定为60元。谁想买好的,就多花一些钱;谁想省钱,就买差的,合情合理。但这样定价很困难,因为全国不只这一种产品,有千千万万种,每一种产品的质量又千差万别,很难把它们严格区分开。若按后一种定价原则,则两辆马车都应定为10元,这样显然消费者都想买质量好的,买不到的就只能买差的,这就必然引起一些消费者不满,但非常容易定价。这两种定价原则哪种好呢?综合比较起来,我认为还是第二种好。若这一种再能与票证相结合,即可弥补缺陷,尽善尽美。
注释:
[1] 注:如果考虑劳动强度、性质、条件等的差别,应把商品消耗的必要劳动量作为商品交换的依据。劳动量=(劳动强度系数+环境危害系数+艰苦系数)×劳动时间。
[2] 注:从注释[1]的角度考虑,也可把商品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当作价值。究竟是把劳动时间当作价值,还是把劳动量当作价值,应有全社会协商决定。为了简单起见,本经济学就暂把劳动时间作为价值。
[3] 注:a严格地说,在多家企业同生产一种商品,而且这些企业自己也需要这种商品的情况下,这种商品的价值应是在扣除了企业自己留用的以及堆在仓库里永远也卖不出去的数量之后,余下的那一部分商品平均消耗的劳动时间。例如:粮食的价值应是在扣除农民自留的之后,余下的粮食平均消耗的劳动时间。b必须是原料的品种、数量相同的同种商品才能在一起取平均消耗的劳动时间。例如:一斤重的铁斧只能与一斤重的铁斧在一起取平均劳动时间。
.[4] 注: 这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所有的某种商品平均消耗的必要劳动时间,是具体的。而传统经济学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大多数某种商品消耗的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对的,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模糊的,不利于后面对价值的定量处理。
[5] 注:欲知商品的价值是多少,除了要知道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外,还得知道每个工日的价值是多少。但对每个工日的价值,至今还没有规定,所以就无人知道商品的价值。
.[6] 注: 织布的时间包括生产原料的时间。例如:若织一尺布要消耗棉花0.5斤,生产0.5斤棉花要用0.5个工日,把0.5斤棉花纺成线要用0.2个工日,把线织成布要用0.3个工日,则织一尺布共用1个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