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1967)最早区分了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着的两种理性主义秩序: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ist rationality)和进化理性主义(ecological rationality).建构理性主义认为:第一,所有有益于人类的制度在过去都是人们在明确意识到它们所具有的可欲结果的情况下发明出来的,因此人们在未来也应当按照这种方式去发明这样的制度;第二,只有当我们能够证明这些制度在任何特定的情形中所产生的特定结果都会比另一种安排所产生的结果更优越的时候,我们才应当对他们表示赞同和尊重;第三,我们完全由能连找这种方式来型构我们的制度,进而使我们的制度在所有可能的结果中切实实现那些我们认为比其他所有结果更为优越的结果;第四,当我们对所有因素做有意识的思考能够使一种与自生自发过程的结果不同的结果变得更为优越的时候,我们的理性就决不应当再去诉求那些自发的或机械的手段。
进化理性主义则认为个人理性是十分有限的和不完全的,理性在人类事务中起着相当小的作用,各种实在的制度,如道德、语言、法律等并不是人类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而是以一种累积的方式进化而来的.进化理性主义包含着以下几条原则:第一,采取完整或集中形式的知识总体是不存在的,知识总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信念形式散布于个人之间的。第二,除了理性知识以外,人们的习惯及技术、偏好和态度、规则以及制度,都是对过去经验的调适,它们构成了与理性知识相对应的另一类重要知识。这类知识是累积性的经验产物,它们为理性认识活动的发生提供了特定的框架。第三,理性认识本身处在不断进化的过程中,社会科学理论并不是关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某种规律的总结或发现,而只是关于客观世界某种自然秩序的主观重构过程,必然是一个不断证伪的过程,不存在永恒的绝对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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